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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fladmin发布时间:2020-04-25浏览次数:778

盐城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科学决策,防范决策风险,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盐城师范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盐师院委〔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要不断加强学院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学位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院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一)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二)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的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三)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五)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二) 2万元及以上资金支出;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论证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方案提出后,应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有关学术事项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部分议题,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须按照《盐城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盐师院外委〔2020〕2号)相关规定提出,经学院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中层干部选拔推荐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须坚持一事一议。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范围确定主持人。党务方面的议题由书记主持,行政方面的议题由院长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每位成员对决策建议明确表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须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向书记和院长请假,不得无故缺席。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有如下行为者,须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学院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6)废止。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